2016-01-11《加籍港商钟安平案引起巨大争议(中)》

12-01-2016 10:53: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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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香港《前哨》杂志刊出有关加籍港商钟安平的报道,引起海内外许多读者的关注。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刑诉(2013)81号起诉书,指控韩玉臣和钟安平二人虚构事实,隐瞒真相,利用国企领导韩的职务便利,通过购买股票的方式贪污国有资产人民币1846,93万元,对此,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刑法学教授,博士生导师,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,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,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高铭暄,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陈兴良,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,中国人民大学刑法研究室主任谢望原,中国人民大学外国刑法研究所所长冯军,《中国法学》主编张新宝等5人,曾在2013年4月27日,受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委托,国家重点研究基地,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邀请,在中大法学院917会议室,就钟案进行了严肃认真的专题研讨,他们仔细阅读了47份证据材料,疏理了关于股票转让贪污1846万元的经过,得出结论:检方适用法律错误,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钟安平勾结韩玉臣侵吞国有财产,首先,他们混淆了法人股与一般流通股的市值差异:起诉书中所言“韩试图将当日市值每股18,26元的博瑞股票,以每股8元左右的低价转让平安公司,不符合当时的客观事实,2006年12月,平安购买的是法人股,而对证劵业务有常识的人都知道,法人股的价值与流通股是有区别和差异的,例如,2002年4月9日国投公司将持有的成都博瑞传博国家股转让给新闻宾馆的价格是,1,93/股,签订该股权转让合同当日,股票收盘价高达16,38元,显然,远高于国家股1,93/股的价格。2006年安平担保公司以8元的价格收购法人股,较之1,93/股已高出很多,这应当符合市场交易原则,钟是承担风险的合法的资本投资行为,不能因为事后股票大涨而获利的收益当成犯罪金额,否则,国家司法机关要抓多少人?还要股票市场做什么呢?办案机关认定钟与韩在购买股票过程中相互勾结,共同贪污1846,93万元,既是对股市风险投资性质的误解,也是根据长官意志,在没有查清事实基础上做出的荒谬结论。

安平担保与抚钢及工会的三方协议有效

法律专家们与法院判决的分歧意见,还表现在对待一份由安平担保有限公司,抚钢集团,抚钢工会三方签署的一份《偿还借款协议书》方面,2005年,抚钢工会以集团拖欠职工薪水为由,向抚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,同年8月,抚钢工会把集团告到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,抚顺中院裁定,依法查封了抚钢集团持有的127,89万股博瑞传博限售法人股,同年12月,它进行股改后,抚钢在支付对价后,所持有的博瑞传博股份127万股法人股变更为109万股可流通股份,可以在2007年1月8日上市交易,在此情况下,2006年12月18日,抚钢向安平借款870万,并约定抚钢用股票偿还,既不承担利息,也不承担风险,同日,平安,抚钢及工会三方签署了协议,确认抚钢集团把870万转给工会,用于清偿集团的债务,而且,约定被法院查封的109万法人股在2007年1月31日之后,能流通时申请法院执行,此后全部收益直接转给安平担保公司用于还债。

由此,我们可以看出,钟安平不仅有经济头脑,而且对中国股市有信心,并勇于承担风,显然,他不是证监会,证劵委或其它国权威部门的领导,也不是“官二代”,韩玉臣只是抚钢的一个高管,也无可靠的信息源,他们均无力操控和利用股市,结合前述三方协议具体内容,专家们认为,安平实际是用870万购买抚钢工会持有的对抚钢集团的债权,即127,89万股博瑞传博限售法人股票,其被允许上市后经法院强制执行所得的收益,尽管抚钢集团日后曾解释说,之所以转给工会是为了巧妙地躲债,但转给工会已成为事实,动机不太重要,抚钢自称作假,更说明视法律为儿戏,故不论股权归抚钢集团还是归抚钢工会,交易行为都曾实际发生,这相当于一家资产管理公司,从一个濒临倒闭的国企一次性地,果断地购得不良资产后,恰逢其势而幸运地从该不良资产中或得的最大化的利益,与其指责和陷害他人,不如自责和检讨自身的短视,而且更大的可能是,抚钢由于体制弊端和领导人滥权,国资资源掏空流失而经济困难,无法撑到2007年1月8日上市,钟的家人认为,870万就是救急,救活之后翻脸不认人,反咬一口,想挽回经济损失,才是实质,总之,这种交易行为只要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,理应受到法律保护。

股票20%分红材料的证据不可靠

我阅读了钟的家属提供的所有的,包括检察院和法院的文字,根据我的经验判断,他们没有隐瞒什么,对于指控方来说,最有力的证据不过是一份有关钟和韩的“股票分红材料”,但高铭暄等法律专家发现了疑点:从该材料原始记载内容看,丝毫看不出有记录“韩玉臣20%分红”的字样,而是事后,即钟被从看守所“外提”之后临时加上去的,而“外提”的嫌犯想必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,否则,为何要离开看守所?据律师记载,钟安平曾一再强调受到了刑讯逼供,还在法庭上公开指控办案人员,这方面的详情,笔者曾在题为《应当对加籍港商钟安平案展开调查》一文中涉及,我表达的意思是,虽然无法证实钟的所述是否属实,但存在疑点也无争议,因为国家法规明确规定,对嫌犯是不能“外提”审讯的。前述专家们也认为该证据效力大打折扣。

还有一个被法律专家忽略的细节是,这份分红表格是钟在“外提”期间迫于压力或欺骗,通过信件指令远在香港的太太出具的,可以想见,他们真的像指控方所说的那样,曾密谋过分配红利的话,怎么会存留,提供而不是遮掩,销毁证据呢?怎么会在商议“红利”时,还留下“借据”?而且,被检方认定的他们密谋的时间,地点与香港海关的有关钟的出境记录矛盾,在笔者看来,假如再有一个独立于钟,韩之外的第三者的证据,就可能证明他们互相勾结,共同获利的罪行,但实际上虚拟的20%并没进韩的口袋,他从钟那里不过有一点借款,并有借据,显然,证据不足,既使有这样一个协议,韩实际上没拿到,也应认为是犯罪中止。

两次评估相差的金额算贪污太武断

法律专家们还仔细理清了钟安平与抚钢合资的脉络,进一步分析了所谓西进房地产增资贪污3675万元的事实经过,西进是抚顺较大的合资项目,是国企延伸的一个中资企业,最初抚钢与大连一个叫华正刚的人合作,韩与其有些各有说辞的纠纷,后来他们分手后由钟安平接下继续做,2007年5月25日,抚钢集团召开董事会决议,由原800注册资金增资1000万,这些款项由港商钟安平投入,把该企业变为中港合资,并由其向抚顺市外贸局,抚顺发改委递交报告,随后5月28日,钟代表香港兴益有限公司与抚钢签订《认资入股协议》,8月14日,辽宁省对外贸易厅给抚顺下属外贸局下批复,确认他们总投资额与注册资金1800万元,其中抚钢800万,占44,4%,香港兴益1000万,占55,6%,同年10月22日,抚顺三泰联会计事务所出具合资公司实收资本1800万元的验资报告,钟安平变成西进大股东。

事隔6年,不论是政治,经济形势,不论是地产还是股市,不论是官场还是商场,中国都有一些不小的变化,在有些方面的巨变,难以预料,不可同日而语,这是人们的生活亲身体验,就辽宁来讲,有些官员身份发生了改变,既使还在官场也思想随经济形势而微妙的转变,比如,过去招商难,把条件和身段降得很低,现在投资外商增多而变得牛气冲天,而且还有一些无法证实的因素,导致钟安平命运的跌宕起伏。2012年12月16日,大连开发区检察院委托辽宁沈阳公信司法鉴定中心重新对西进评估,该中心依据辽宁立信达会计司法鉴定中心对西进的审计报告,确认截止2007年5月30日,西进账面净资产价值755,49万元,净资产评估价值为6615,54万元,根据港资占有55,56%的股权,据此,检察院认定钟和韩共同贪污了6615x55,56%=3676万元,其中认定钟给韩20%的暗股。钟安平的家人说,两个人坐牢下狱,就是依据这个简单的荒唐的算法予以指控和起诉的,不公平的“法律”成了笑话,地方公检法堕落成为“开门招商,关门抢钱”的某些官员的专政工具。

2015年12月13日于多伦多大瀑布。